第一条:为保障员工薪资待遇,促进基金会工作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北京市情况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员工实习期工资为该岗位起始职级岗位工资的80%,特殊人才经理事会审批起始职级岗位工资可以上浮一至二个级别。实习期结束后根据转正评定确定转正后薪资职级发放岗位工资,秘书长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决定。
第三条:新员工入职工资由秘书长根据统一标准核定,并与或理事长确认后建立薪酬档案。
第四条:秘书长在每年度结束后更新工资表。
第五条:对于新增设岗位,由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岗位工资等级与深度,并调整工资表,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出于提高工作效率、培养员工的综合素质、降低薪酬支出的目的,鼓励各岗位员工兼职,特制定以下激励措施:员工兼任其他岗位时,按其工作负荷,给予岗位津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凡本制度实行之前未单独计算工龄工资的员工,其工龄计算从本制度实行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考虑到某些岗位工作性质差异以及员工此前年度收入现状。为激励员工、保持管理和工作稳定,对某些特殊岗位给予特殊津贴。特殊津贴需要经过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时,领取加班津贴:
1、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各类假别薪酬支付标准
A、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B、婚假: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C、护理假:(配偶分娩)不享受岗位技能津贴;
D、丧假: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E、公假: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F、事假:员工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
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
2019年3月1日
更新时间 : 2023/4/11 22: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