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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 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树立基金会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基金会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基金会工作,切实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基金会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或索取与本基金会有业务关系的基金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

接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任何利益;

2)将基金会业务往来中的折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私分;

3)利用基金会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利益输送;

4)从事与基金会冲突的事情。证明与基金会无利益冲突,并经基金会人力资源部核准,报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基金会财物;

6)授意、指使、强令员工从事违法乱纪和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活动;

7)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经营成果和其他重要情况;

8)有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基金会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将建立下列监督机制,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1)设立投诉检举信箱,并在员工手册上公布举报投诉专线电话传真号码,接受内部员工投诉检举;

2)基金会根据投诉检举资料进行检查和调查,听取被投诉检举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收集有关证据,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基金会各部(室)负责人、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各高级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将作为考核、任免、升迁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第八条 为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使员工知法守法、自重、自警,基金会要求全体员工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其管辖员工承诺书的签订和存入员工档案的工作。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处理办法: 责令违规者退还其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视情节轻重作出但不限于以下处理决定:

批评教育;

降职或免职;

解除劳动关系。

对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处理程序:由基金会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高级管理人员,由理事会投票处理;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31日起实行。


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

                                  2019年31

更新时间 : 2024/1/2 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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