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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 人事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包括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和实习生。


第二章 招聘


第三条  基金会遵循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基金会发展战略要求 招聘工作人员,不同性别、年龄、民族聘用人员享有平等权利。

第四条  基金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工作人员聘用采 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

第五条  招聘程序:

1.发布招聘信息;

2.筛选应聘资料,审查相关证件;

3.组织人员笔试、面试、复试等;

4.秘书长、副秘书长级别以下拟招聘人员由秘书长确定是否录用报理事会备

案,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招聘由理事会复试并确定是否录用。


第六条  基金会通过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聘用合同遵循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

(1) 新招聘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基金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 合同签订前双方需协商一致。

(2) 订立劳动合同文本应使用基金会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自双方签 订之日起生效,录用备案后基金会与员工双方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基金会发展需求、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等,经双方协商 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

(1) 基金会所有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两年,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2) 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 4.劳动合同解除

(1) 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通知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向基金会提出辞职的;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雇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原因外,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会, 经所在部门签批后,上交基金会秘书处,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

(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 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发 生迁移、组织结构调整等)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 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①员工工作能力、表现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员工未 能按照国家、地方和基金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致使基金会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 保险缴纳等手续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基金会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一年内累计旷工

3 天或连续旷工 2 天,含因屡次迟到早退折合的旷工天数)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承认之危,使基金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定 力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如员工被查实在订立或变更劳动 合同过程中向基金会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者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后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


自行终止。

(2) 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基金会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或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 可以终止。

(3)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基金会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的有效证明,员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4) 员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 (如女职工孕 期、产期、哺乳期等) ,基金会不得依照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进行合同解除或 终止,合同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第三章 试用


第八条  试用考核

1.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写出评语,并反 馈其试用期间的绩效考评成绩。

2.秘书长根据部门评语及其他员工综合意见进行审批,决定聘用、调整、 终止试用、辞退等。

九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

1.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员

工,试用部门负责人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报秘书长批准。

2.员工在试用期内若有因品行或能力欠佳而不适合岗位工作者,由员工所在 部门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同意后,基金会可随时调整其试用岗位或终止与其的试 用关系。

第四章 调动


第十条  为实现人员和岗位的最佳匹配,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员工的工作 技能等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职务或者服务地点。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部门可填具人事报告呈核派调。

第十二条  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部调动和部门之间调动等情况:

1.部门内部调动:是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 际情况,经考核后,具体安排,并交办公室存档。


2.部门之间调动:是指员工在基金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经综合考察后, 由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报秘书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晋升

第十三条  秘书长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职务晋升。


第十四条  晋升原则

1.遵照职位空缺或者需要设立的原则;

2.遵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遵照科学考评、岗位胜任、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晋升标准

1.积极进取,团结协作;

2.认同基金会理念,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3.具备晋升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4.具有较好的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

5.其他对基金会有积极贡献,表现出色者。


第十六条  不定期晋升:对基金会有特殊贡献,表现异常出色者,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工作表现,进行申报审批。





十七条


十八条 财务。



第六章 交接


当人员发生变动时,变动员工应主动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办及未了事项、主管之财物及事务、公有



第七章 (停)


第十九条  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三十日前递交辞职报告并经核准,在未获批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条  员工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部门交接人签准后,并报秘书长同意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员工离职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至财务部结算离职工资,离职手续不清的员工不予结算其离职工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二条  员工应遵守基金会的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全体员工应尊重基金会信誉,除办理基金会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基金会名义。




第二十四条 稽延。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




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基金会名誉之行为。

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拨


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事情。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

                                                  

2019年3月1日


                                               

更新时间 : 2024/1/2 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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