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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以确保基金会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是指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报告义务人应该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   基金会主要领导的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二)   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三)   涉及基金会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四)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   基金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六)   基金会注销登记;

(七)   理事长、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主要包括:

(一)  重大投资计划;

(三)  设立新的公益项目;

(四)  资助开展大型公益活动;

(五)  其他有意义的公益性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重要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程序

第六条 须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批准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经理事长批准后,及时向市民政局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副理事长或理事长签署。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前披露信息,先由监事会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

2019年31

更新时间 : 2024/1/2 14: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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